办件名称: | 关于文件效力问题咨询 | ||
办件内容: | 单位收到了某人防审查机构的乙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证书同时还附有贵办给该审图机构关于《能否继续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回复》的公函,公函中指出“省人防办于2017年10月出台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鲁防发【2017】9号),规定:在国家人防办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乙级审查机构均可参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请问在废止了鲁防办{2017,9号}文之后,贵办发出的《能否继续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回复》的公函是否还具有效力? | ||
申请人/申请单位: | *** | 提交时间: | 2022-04-24 08:53:57 |
受理单位: | 省人防办 | ||
受理时间: | 2022-04-29 10:03:04 | 答复状态: | 已答复 |
答复时间: | 2022-04-29 10:05:43 | 答复内容: | 省人防办已于2021年废止了该公函依据的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不建议继续使用。 |
追问状态: | 无追问 | 追问提交时间: | |
追问答复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