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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

历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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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201492100204

实施编码:11370102780647613C4372014921002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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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信息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特别程序信息
特别程序时限 - 特别程序种类 -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事项版本 12410 事项状态 已发布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行使层级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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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坤顺路1819号中国济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公共服务大厅1-7号窗口 - 人社服务窗口;1-7号窗口
审批结果名称 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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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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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12月14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依据内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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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21〕80号
依据内容 一、总体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三)提升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覆盖面。切实承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职能,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将登记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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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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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12月14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依据内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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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21〕80号
依据内容 一、总体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三)提升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覆盖面。切实承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职能,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将登记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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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21〕80号
依据内容 一、总体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三)提升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覆盖面。切实承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职能,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将登记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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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12月14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依据内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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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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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审核 审核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 0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办理失业登记
申请 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申请 0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失业登记受理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历下区司法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电话:0531-8858932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0531-81691023,0531-85964855,0531-58296573,0531-84865768

受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身份证
身份证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必要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常见问题

  • 1

    问 : 哪些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回答: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下列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6952350

窗口咨询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坤顺路1819号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6952350

窗口投诉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坤顺路1819号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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