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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申领(含住院伙食补助费)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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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2014946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58552372014946001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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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实施主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信息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特别程序信息
特别程序时限 - 特别程序种类 -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事项版本 12408 事项状态 已发布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行使层级 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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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南108室 -
审批结果名称 支付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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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依据内容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款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款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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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依据内容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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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依据内容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款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款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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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依据内容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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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办结 核准支付 0 材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符合 核准支付
审核 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条件符合材料齐全准予办结 20 条件是否符合,材料是否齐全 退回或核准支付
受理 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并告知一次性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材料齐全予以审核 0 材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符合 予以受理审核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81000

受理条件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在协议机构发生工伤医疗(康复)费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A4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空白表可在窗口领取或官网下载 必要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申请表(空白样表).docx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申请表(示例范本).docx -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在协议机构发生工伤医疗(康复)费 -
费用发票 原件 纸质 1 A4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费用发票(空白表格).jpg 费用发票(示例范本).jpg -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在协议机构发生工伤医疗(康复)费 -
费用明细单,住院病案及医嘱单,出院病情诊断书及主要检查检验报告单 原件 纸质 1 A4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书人自备 必要 就诊用药明细单(空白样表).jpg 就诊用药明细单(示例范本).jpg -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在协议机构发生工伤医疗(康复)费 -

常见问题

  • 1

    问 : 门诊或住院发票是否需要原件

    回答:是
  • 2

    问 : 住院发票和费用明细需要一一对应吗

    回答:需要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1286760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南108室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1915893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投诉窗口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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