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
(国家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国家基本编码:000112001000)
办理地点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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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省级: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01号综合窗口 济南: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3、4窗口 青岛: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4楼T05号窗口 烟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13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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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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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省级:0531-82083235 0531-82083162;济南: 0531-66608175;青岛:0532-66200328;烟台:0535-6788895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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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设立分所:
1.应当是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且在申请设立分所前二年内未受过处罚;
2.有二十名以上的执业律师;
3.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派驻律师可降至一至二名,设立资产可降至十万元。
(二)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有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负责人人选,并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是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